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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一般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一、二级医院转型的,因居民医疗需求,除以上诊疗科目外,可登记妇产科、外科、口腔科、临终关怀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需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的,须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5张日间观察床,以康复护理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数量一般不超过50张。对部分由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居民医疗需求,经过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保留部分住院床位。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设置3张日间观察床,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进行独立运作,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十条 在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标识发布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统一专用标识。

第五章 人员与执业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根据需要配置少量临床专科执业医师、口腔科执业医师以及影像、检验、药剂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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