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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以及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应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进行设置审批。《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非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登记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独立法人申请登记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登记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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