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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疾病预防与控制。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的疫(病)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对高危人群实施社区健康干预,对重点慢性病实施病例的规范化管理;按规定开展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四)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提供婚前保健咨询、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咨询与指导,开展或协助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筛查以及其他生殖健康服务;开展新生儿及儿童各期保健服务;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相关技术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三)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以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
  (七)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转诊服务,不得截留病人,贻误治疗。除现场应急救护外,应将下列患者上转医院进行诊疗:
  (一)各种急性损伤伤情严重者。
  (二)各类急性中毒原因不明或症状严重者。
  (三)各种原因致大出血者。
  (四)急、慢性疾病病情危、重者。
  (五)三次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一周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六)《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甲、乙类手术病例。
  (七)急性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
  (八)患恶性肿瘤需要放、化疗者。
  (九)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规划与审批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1个,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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