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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30号 2006年12月19日)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职能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二)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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