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扶持资金
(十一)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方式由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移民工作机构按照核定的各地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
(十二)多方筹集扶持资金。除国家拨付的扶持资金外,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加大现有政府性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等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中结余资金,加大对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解决库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十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使命感。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省政府已成立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后期扶持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移民工作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五)制订配套政策,抓好干部培训。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实地开展工作。要加强教育培训,使从事移民工作的同志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提高依法办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