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163号 2006年12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近期目标是,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把后期扶持纳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尊重和维护移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4.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5.坚持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
(四)扶持范围。经国家核定的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水库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根据中央核定我省的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省对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五)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核拨扶持资金。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