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认真贯彻省有关规定精神,确保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对农民工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着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输入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广大农民工开放。要充分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展送书下乡、送书到工地等活动,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健全适合农民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工多层次的金融需求。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坚持由输入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地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免收其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大力扶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七)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及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农民工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定期检查用工单位农民工疾病发生情况。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接种点,为流动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十八)进一步提高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快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输入地定点孕检制度,禁止强迫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