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一)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并以其为龙头构建农村职业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县级职教中心、技工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镇成人中心校建设。重视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面向农村招生的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等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和教材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和条件,依托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步伐,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实训体系。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将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发放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