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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大力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按要求组织女工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介绍、使用童工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切实改变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的状况,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九)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水平。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坚持异地输出、就地转移、返乡创业相结合,继续实施500万农民大转移工程。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农民工就业服务市场建设,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镇镇通”工程建设。全面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落实对进城农民的职业介绍给予补贴的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基本就业服务。继续实行苏南苏北劳务输出(输入)对口挂钩协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科技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发放“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等措施,形成各地职业(工种)培训的重点和特色。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劳动保障、农林、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安全监管、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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