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贯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清一次,预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并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等形式公布,同时对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政策指导和具体帮助。抓紧推进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