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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162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广大农民工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积极性,为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职工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同权同责;坚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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