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毕业生招聘活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招聘活动安全,严防发生挤踏、火灾等事故。
(省教育厅、人事厅、公安厅)
(三)对省内高校专科及以上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真正实现毕业生无障碍就业。
(省公安厅)
六、加强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并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二)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1日前仍未就业的,可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相关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
(三)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省民政厅)
(四)制定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采取政府安排岗位等多种方式实行保底就业。
(省劳动保障厅)
(五)建立100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3至6个月的见习培训,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省人事厅、财政厅)
七、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状况实行综合考查,适当调整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对连续3年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直至停止招生。
(省教育厅)
(二)在全省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对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
八、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