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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教育厅)
  (四)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
  (省教育厅)
  (五)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从2007年起,每次拿出20%左右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7年起,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时,每年拿出2/3左右的职位,专门面向参加实施“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录。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三、鼓励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一)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省人事厅)
  (二)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落实集体户口,同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集体户口服务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
  (三)落实企业用人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优化社会劳动分工结构,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省劳动保障厅)
  四、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一)今后3年在全省建立10至15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年从高校遴选一定数量具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毕业生进入,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站式服务及公益性服务,推动创业活动健康发展。
  (省教育厅、科技厅)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需申请小额贷款的,纳入“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扶持资金”和再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担保范围。
  (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五、优化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制度环境
  (一)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政府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定期举办面向毕业生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并免收各项费用。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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