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0号)精神,现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实施。对需要明确具体贯彻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意见,指导、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本方案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进行督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一)将举办毕业生就业活动、就业推荐、就业见习、档案托管、集体户口管理、就业指导与培训、就业信息服务等纳入统一的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支持。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积极培育校园毕业生就业市场,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2007年1月1日起在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内互设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三)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尽快实现国家、省、高校三级联网,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网络联盟,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用人单位主动申报需求信息,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和岗位需求登记信息。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二、引导和激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组织选派高校毕业生到苏北农村中小学任教。
(省教育厅)
(二)每年有计划地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就业。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三)对参加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面向基层就业的志愿者,及选派到苏北地区县城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的高校优秀毕业生,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生活补贴等开支;对自愿到苏北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省级财政代为偿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代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