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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4.加大重点圩区综合治理力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重点实施里下河腹部、沂南沂北及沿湖沿河低洼圩区治理,疏浚圩内河道、加固圩堤、改造圩口闸及排涝泵站,全面增强防灾减灾和农田增产增收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保障能力。
  5.抓好山丘区水源工程建设,促进丘陵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小水库除险加固,增加兴利库容,增加优质水源储备地。以蓄为主,蓄引提调相结合,建设塘坝、大口井,新增塘坝蓄水3亿立方米,更新改造提水泵站,完善丘陵山区水源工程体系。
  (四)强化资源管理和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水资源供、用、耗、排关系,完善以取水许可管理为主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河湖保护和水土保持。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0年,万元GDP用水量不超过250吨,工业(不含电厂)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5%。
  1.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不同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建立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总量管理制度。实施单位产品生产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管理。提出全省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引导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指导各地区和各行业用户合理用水。通过调整水资源费和供水水价,以及在有条件地区试行用水权有偿转让,逐步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用水需求,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鼓励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控制限制开发利用深层地下水,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总量计划;继续巩固苏锡常地下水禁采成果,实施苏中、苏北超采区地下水开采压缩方案,超采区面积控制在6%以内。完善地下水位、水质监测管理。
  2.完善取水许可等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全面推行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水源,同时加强排污口设置论证,缺水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产品,禁止高污染项目。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监督,定期调整用水控制总量和定额指标,完善年度水量分配和考核,加强用水和排水计量管理,鼓励循环利用,控制污水排放,逐步建立用水审计评估体系。
  3.严格水功能区和排污口监督管理,改善重点河湖水质。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实行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提出分流域水系、行政区域和水功能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入河(湖)排污监督管理。完成入河(湖)排污口整治规划,划定禁止和限制设置排污口的水域,规范新设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督,加大已设排污口的整合力度,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布局调整,重点加强供水水源地和骨干输水河道沿线排污口整治。在加强污染防治和排污口整治的基础上,利用水利工程,根据引水排水条件,实行水量水质联合调度,缓解突发性水体污染危害,加快河湖换水周期,并采取清污分流、引清释污、底泥疏浚、水域管护等措施,增加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环境容量,保护和改善河湖水质,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4.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社会饮水安全。划定重要引水河道和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强化水源地管理,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水质监测措施。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行动,落实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5.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实施徐州、张家港等2个国家级和11个省级县(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其他地区全面推动节水型农业、工业、城市、社区等节水载体建设,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推广、典型示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广水稻节水灌溉技术及节水农艺,加大灌区节水改造力度;依法发布“限制”、“淘汰”、“鼓励”产品目录,引导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实施800家高耗水企业(单位)节水技改示范工程,使其中50%以上建成节水型企业(单位);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用水管理,降低供水输水损失,开发非传统水源,推广节水型器具,建设10个节水型城市、100个节水型社区。制订节水型社会各类载体建设标准,初步形成节水型社会制度框架,积极培育公众节水意识,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参与建设,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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