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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目标,贯彻以人为本,适应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方针,以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进一步调整治水思路,拓展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模式,统筹发展布局,加快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以保障防洪除涝安全、水资源供给安全、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为主要任务,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讲求效益,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水利改革,依靠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水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强与城市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供给体系、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水利发展服务体系,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基本保障大面积地区的防洪除涝安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的用水需求,在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分领域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
  防洪保安。沂沭泗水系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达到50年一遇,淮河水系、长江干流、太湖流域的防洪能力得到巩固提高;逐步恢复跨市、跨县河道引排能力,区域除涝能力得到巩固,重点低洼易涝地区除涝能力提高到5年一遇以上;大中城市防洪标准基本达到100年一遇。全省大部分地区一般洪涝基本不受损失,能够防御建国以来的流域最大洪涝,对经济社会秩序不造成严重影响,遇超标准洪水有应急对策。
  水资源供给。建成南水北调一期工程,实现调水出省目标,淮北和沿海地区年增供水量20亿立方米,沿江和苏中地区供水保证率有所提高。居民生活供水保证率达98%,工业供水保证率95%以上。节水成效明显,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5,工业用水(除电厂外)重复利用率达到70%,万元GDP用水量250立方米。一般干旱年份生活、生产用水得到保证,生态用水基本保障,严重干旱年份或突发污染引发供水危机时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保证重点工业用水。
  水环境保护。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65%,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水域管护和河湖管理制度,在切实控制入河排污的基础上,全省大部分地区水域环境和生态有明显改善。
  农村水利。县乡河道清淤完成率达到80%以上,积极开展村庄河塘整治,提高农村河道引排能力,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灌区节水改造、加强低洼圩区治理、丘陵山区水源建设,农业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80%以上农田实现旱涝保收,农业生产水利条件进一步提高。
  (三)总体布局
  健全水利“四大体系”,完善水利发展布局。一是防洪减灾体系。重点巩固洪泽湖、骆马湖、太湖等流域区域湖泊的蓄泄能力,提高江海湖库和泄洪通道的堤防标准,提升各类水库防洪安全程度,基本建成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努力改善低洼易涝区域的除涝条件,切实加强科学调度和洪水管理,有效减轻洪涝灾害损失。二是水资源供给体系。以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为重点,完善区域输水配水骨干网络,提高缺水地区水资源供给能力,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实行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适应东陇海和沿海经济开发以及全省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对水资源的需求。三是水环境保护体系。完善水务一体化管理,强化水功能区管理,以重要供水水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强入河(湖)排污管理,进行清水通道建设,开展城乡河道清淤,加强地下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完善河湖保护体系,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四是水利发展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水利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安全、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协调发展;逐步消除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表


┌───────────────────┬──────────┬──────────┬─┐
│       指   标        │  现状(2005年)  │   2010年目标   │ │
├──┬────────────────┼──────────┼──────────┴─┤
│防洪│沂沭泗水系防洪标准(流域洪水重现│20年一遇      │50年一遇        │
│减灾│期)              │          │            │
│  ├────────────────┼──────────┼────────────┤
│  │淮河水系防洪标准(流域洪水重现期│骨干工程接近100年一 │达到100年一遇      │
│  │)               │遇         │            │
│  ├────────────────┼──────────┼────────────┤
│  │长江干流防洪标准(流域洪潮水位重│50年一遇      │巩固50年一遇,局部达到100│
│  │现期)             │          │年一遇         │
│  ├────────────────┼──────────┼────────────┤
│  │太湖流域防洪标准(流域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1954型) │争取全面达到50年一遇  │
│  │)               │          │            │
│  ├────────────────┼──────────┼────────────┤
│  │海堤防洪标准(黄海高潮位重现期)│20~50年一遇    │50年一遇        │
│  ├────────────────┼──────────┼────────────┤
│  │区域除涝标准(区域暴雨重现期) │太湖及秦淮河地区10~│太湖湖西10~20年一遇,太│
│  │                │20年一遇      │湖其他区、秦淮河区20年一│
│  │                │          │遇           │
│  │                ├──────────┼────────────┤
│  │                │沿江、淮南5~10年一 │沿江、淮南及沂南地区5~1│
│  │                │遇         │0年一遇         │
│  │                ├──────────┼────────────┤
│  │                │淮北洼地及洪泽湖周边│淮北(除沂南外)及洪泽湖│
│  │                │地区3~5年一遇   │周边地区5年一遇     │
│  ├────────────────┼──────────┼────────────┤
│  │城市防洪标准(防御外部洪水重现期│省辖城市30~50年一遇│宿迁50年一遇,其他省辖市│
│  │)               │          │100年一遇        │
│  │                ├──────────┼────────────┤
│  │                │县级城市10~20年一遇│县级城市20年一遇    │
├──┼────────────────┼──────────┼────────────┤
│供 │生活供水保证率(%)      │95~98       │98           │
│水与├────────────────┼──────────┼────────────┤
│节水│工业供水保证率(%)      │淮河以南95、以北80~│95(电厂98)      │
│  │                │90         │            │
│  ├────────────────┼──────────┼────────────┤
│  │农业灌溉保证率(%)      │淮北及沿海区、丘陵区│75以上         │
│  │                │50~75,其余区75  │            │
│  ├────────────────┼──────────┼────────────┤
│  │万元GDP用水量(m3)       │332(2004年)    │250           │
│  ├────────────────┼──────────┼────────────┤
│  │灌溉水利用系数         │0.50        │0.55          │
│  ├────────────────┼──────────┼────────────┤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除电厂外)(│57.5(2004年)   │70           │
│  │%)              │          │            │
├──┼────────────────┼──────────┼────────────┤
│水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41         │65           │
│源保├────────────────┼──────────┼────────────┤
│护 │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    │10(2004年)    │6            │
│  ├────────────────┼──────────┼────────────┤
│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比例(%)   │60         │70           │
├──┼────────────────┼──────────┼────────────┤
│农村│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     │80         │            │
│水利├────────────────┼──────────┼────────────┤
│  │旱涝保收农田占耕地(%)     │63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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