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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制定活禽经营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2007年5月1日以后,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交易区严格分开,实行物理隔离;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市场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行溯源管理,对进入经营市场的活禽及其产品要查验检疫证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设立活禽宰杀区域,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工商、经贸、兽医、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并与销售区域相对分开,对排泄物、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要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每半月至少休市1天。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各级兽医、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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