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承运货物时,应当与货物托运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货运经营者承运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八条 在外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需要从事起迄地都在本省境内的货运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及防护用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运输旅客时,客运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客,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经营者运输货物时,货运机动车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载货,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二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