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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十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

  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客运班车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站外揽客。

  客运班车在城区需要设立停靠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建设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

  客运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因客运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二)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

  (三)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客运经营者因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确需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运输质量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相应的票款差额。

第二节 货运经营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经营者投入货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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