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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46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于2007年3月1日的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007年1月3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前,为《条例》配套的局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公布施行;2007年3月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章,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法规处负责与政府法制办协调落实提交市长常务会审议时间。起草责任分工如下:
  (一)政府规章
  1、法规处、土地资源处
  (1)修改《天津市征收土地管理规定》(政令);
  (2)《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修订)》(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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