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省国土资源厅优先保障教育项目的建设用地,保证教育用地项目的正常审批,减少教育项目用地费用。
10.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
11.省监察厅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2.省地税局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13.省工商局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雇佣童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负有领导、指导、规划、督促检查和经费筹措的责任;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安排使用、校长与教师等方面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四)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积极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三项工程。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规范办学、收费行为,依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五、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程序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省级、市级督导评估以县为单位。
(二)督导评估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当地已经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或“双高普九”指标要求,应先认真进行自查,再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督导评估。认为合格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督导评估结果报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