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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7]4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第178号)和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京人口发[2004]38号)有关精神,做好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使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以下简称《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为外地来京的怀孕妇女办理围产期保健或接纳临产分娩,应要求其出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并登记。

  二、办理范围

  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包括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均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

  三、办理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须同时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四、办理地点

  拟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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