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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4 主要救援措施
  (1)因工程设施损毁或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并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并积极进行抢修工作。
  (2)水源污染事故,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在环保、卫生部门和专家工作组指导下,及时安全处置;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组织有关人员,对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确保及时供水。
  (3)对于大面积停水事故,立即启动备用供水系统,或安排应急送水车,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4)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处理。
  (5)自动控制设施、设备受到攻击而造成供水事故时,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维修调试,尽快恢复通水;同时,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进入应急状态后,指挥部临时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由当地政府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应急响应工作需要。
  6.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供水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响应期间指挥部决策、指挥和对外通信联络的需要。
  6.3 装备保障
  供水企业在制定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 应急终止

  7.1 终止程序
  应急终止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7.2 后期处置
  7.2.1 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7.2.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供水企业和区县、高新区供水应急组织应向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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