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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供水事故预警按照事故级别由各级应急组织决定启动。Ⅲ级事故预警由区县供水事故应急组织决定发布;Ⅱ级事故预警由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Ⅰ级事故预警由省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供水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 供水事故发生后,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供水事故应急组织和市水利与渔业局报告情况。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事故,要直报市水利与渔业局,同时报区县供水事故应急组织。
  4.2.2 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或供水连续性举报热线电话进行报告。有关部门或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
  (2)供水事故一经确认,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须立即向市水利与渔业局及区县、高新区供水事故应急组织报告(市水利与渔业局值班电话:2772607)。
  (3)发生供水事故的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水利与渔业局和区县、高新区供水事故应急组织。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同时报市安监局。若属于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供水事件,应同时报环保、卫生等部门。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数量;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3 分级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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