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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以区县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日常监测、预警、预测,做好供水事故的预防工作。处理供水事故应急事件以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为主。根据事故等级,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给予支援。各区县、高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预案批准后的实施工作;各供水单位根据本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3 监控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市及各区县、高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控、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3.2 监控网络
  3.2.1 供水连续性的监控:
  中心城区供水连续性举报热线电话:2165111(市自来水公司)、3812138(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
  各区县、高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供水连续性举报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3.2.2 供水水源监控:市及区县、高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关于干旱灾害预警及供水危机预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客水资源实施联合调度,做好供水水源水量的监控。
  3.2.3 供水水质监控:建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组成的三级检测网络。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自检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定点和不定点、动态实时监测等方式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监督监测。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供水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供水事故预警级别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并用红、橙、黄三种颜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5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不包括3人)以下的事故为Ⅲ级,用黄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1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的事故为Ⅱ级,用橙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2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事故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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