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借款人名章;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使用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需有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将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借款人信息后当日内复审完毕,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或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津房置业担保公司。
第二十二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妥质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在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第二十五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