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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5修改)[失效]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根据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根据房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根据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中规定的四项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危改还迁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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