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情况确认工作,具体时间和程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确定并适时公布。
职工依据本人实际情况核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登记及缴存情况确认表》的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副本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本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发证机构、有效期限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内容;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等内容。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电子介质副本是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缴存额调整及单位账户信息查询的必备证件。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由单位保管。单位遗失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的,应申请补办。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坏。
第五章 有关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度检验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补办;单位拒不办理年度检验或经年度检验复查仍未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依照《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