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职工个人注销登记
(一)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金额且注销个人账户的,应提供《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资料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注销登记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办理职工个人注销登记手续。
(二)职工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其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至保留的账户,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进行年度检验。具体年度检验时间和程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确定并适时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单位依法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情况;
(三)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情况;
(四)单位为其在职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五)欠缴单位补缴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年度检验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年度检验)表》;
(二)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
(三)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单位通过年度检验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加盖年检戳记。单位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通过年度检验复查后,在其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加盖年检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