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涉及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载明事项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收回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并按照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
(四)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
第八条 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一)职工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二)申请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复印件。
(三)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
第九条 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二)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
(三)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
2、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
3、单位印鉴卡片;
4、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经核准予以注销登记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缴销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并向单位出具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五)单位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账户转移至保留的账户后,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