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年度检验)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年度检验)表》记载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包括:
1、单位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
3、成立日期;
4、机构类型;
5、经济行业;
6、经济类型;
7、主管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和代码;
8、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
9、隶属关系;
10、投资国区;
11、行政区划;
12、法人代表和身份证号码;
13、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14、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15、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电话;
16、电子邮箱;
17、发薪开户银行、发薪户账号和发薪日期;
18、汇缴人数、缴存比例和汇缴金额。
(四)单位提交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且缴存登记表册填写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同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二)申请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登记表》。
(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登记表》记载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包括:
1、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文化程度;
3、技术职称;
4、职务;
5、职业;
6、缴存基数、月应缴额。
第七条 单位变更登记
(一)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中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二)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