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11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登记,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对住房公积金事项进行有效记载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登记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是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包括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副本。正本为纸介质,副本分为纸介质副本和电子副本。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五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同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