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省企业工资发放总体情况良好,但少数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富民优先方针,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解决其他债务结合起来,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巩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彻底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企业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应切实负起责任,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确保全省在2007年6月30日前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清欠计划,并定期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同时,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在资产变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少数企业尽早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