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1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坚持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