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六、鼓励传统产业企业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向产业化发展,从原企业剥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实体,为本行业的信息化改造提供服务。符合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认定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条件的,予以优先认证;承担本行业信息化改造重点项目的,由“市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七、鼓励传统产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合作,重点开发嵌入式软件和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传统产业企业和本市软件企业合作开发的对本行业信息化改造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软件项目,由“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八、鼓励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重点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制造业企业和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研发的对整机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芯片项目,由“市促进整机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业联动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九、鼓励企业制定信息化工作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信息官(CIO)岗位。市国资委应将国有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及实施情况纳入其科教兴市工作考核范围;在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中业绩突出的首席信息官(CIO)及其带领的团队,由“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十、鼓励企业加强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标准化工作。相关标准规范研制项目,由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十一、加强支撑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和资源。支持电信运营商、各类专业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制订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通用规范;鼓励以大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整合与协同,推进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十二、鼓励专业机构为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提供服务。软件评测、超级计算、数字认证、信息安全测评、硅知识产权交易、企业信息化推进等专业机构应强化对传统产业改造的服务功能;与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