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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本市传统产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传统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要求,特制定《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本市传统产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传统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在工业企业中的普及,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创新商业模式。推广电子识别、商业智能、电子支付等手段在各类服务业态中的应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加快建立农业信息技术支撑体系。普及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农产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完善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信息服务,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四、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五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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