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12日 深建字〔2007〕5号)
为促进我市住宅建筑太阳能利用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推动我市建筑循环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是指在深圳地区,按照热水系统设计温升40℃,平均集热效率50%,全年平均每人每天热水用量50L的标准,确认通过住宅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含坡屋顶面积)收集的太阳能,不能提供该住宅建筑所有用户全年生活热水所需热量的60%。
本办法所称住宅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是指住宅建筑面积最大层外墙中心线围成的面积,减去由于申请建筑屋顶基本功能设施占用、遮挡和相邻建筑遮挡而导致申请建筑屋顶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小于4小时的面积。
本方法所指住宅建筑基本功能设施包括电梯间、楼梯间、通风口、烟囱、通信设备。由于建筑造型或其他非必要功能占用屋顶,及由于建筑体形和空间组合造成建筑自身对阳光的遮挡,本方法不予考虑。
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用水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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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户型 │ 设计用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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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室(一室一厅) │ 2人/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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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居室(两室两厅、两室一厅等) │ 3人/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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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室(三室两厅、三室一厅等) │ 4人/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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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室(四室两厅、四室一厅等) │ 5人/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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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室(五室两厅、五室一厅等)及以上 │ 6人/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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