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1.审核借款人及反担保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查验原件留复印件),确认申请资格;
2.实地调查,重点调查项目所在位置、项目进展(如设备、人员情况)、租赁协议真实性等;
3.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基本状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亲属对申请贷款的态度;
4.核实合伙经营或二次贷款申请人经营企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情况。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完成对申请人的贷款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经营场所调查等工作后,出具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并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三)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并出具复审意见。
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递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四)担保机构审查并出具担保意见。
1.对贷款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复审,对有疑问或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实地复查;
3.通过深圳市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信用征信记录;
4.核实反担保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其工作年限和收入情况;
5.核定担保贷款支持额度及贴息比例。
审查完毕后,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
(五)经办银行审查,签署合同。
1.对担保机构转交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有疑问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或其他形式的复核;
2.经审批同意后,由经办银行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通知借款人到银行面签《借款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借款人承诺按时付息、到期还款、并承诺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等法律文件。
《借款合同》签署完毕后,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
(六)办理就业登记,发放贷款。
1.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后办理相关的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手续(未办就业登记或灵活就业手续的二次申请贷款人补办该项手续);
2.完成上述手续后,担保机构通知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贴息管理
(一)贴息比例。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本市户籍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2.持《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失业人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