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设点、非法用地、无证无照的洗车场,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水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派人参加,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各供水企业要派出专门人员,配合各区领导小组在其供水区域内清查洗车场无证无照经营、浪费用水、非法用水的情况,并汇总报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次行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对有关浪费用水行为进行报道和监督。
四、行动内容和时间要求
本次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六个区统一从2006年12月20日起开始行动,为期8个月。
(一)第一阶段(2006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为洗车场普查及无证无照经营、浪费用水、非法用水查处阶段,与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联合进行。
各区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拉网式查处行动,对洗车场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对无证无照经营、浪费用水的洗车场按照以下要求依法进行查处:
1.属无证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由工商、环保、交通、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查封;
2.属浪费用水的,由区水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3.属非法开采地下水的,由水务部门组织封井;
4.属偷盗、转供城市供水、未办理城市供水手续等非法用水的,由供水企业采取断水措施;
5.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由供水企业采取断水措施。
对符合节水要求的洗车场,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颁发节水洗车场证书和标识。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领导小组定期上报的查处情况,编印工作简报,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二)第二阶段(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4日),为整改督查阶段。
在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内容主要是完善相关手续,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器具。
在整改期限内未能通过水务主管部门整改验收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中使用自来水的,由供水企业采取断水措施;使用地下水的,由水务部门采取封井措施,停止供水。
(三)第三阶段(2007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20日),为验收阶段。
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洗车场发放全市统一的节水洗车场标识。节水洗车场标识应当悬挂在洗车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便于接受广大市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