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
(四)协商提出年度反假货币奖励经费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反假货币奖励经费的安排、分配、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反假货币工作斗争中的激励作用;
(五)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六)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全年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编发《深圳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七)协调解决相关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八)组织反假货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举行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正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