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06年12月13日 深府办〔2006〕218号)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反假办字〔2004〕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假货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一协调和组织深圳市各有关单位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维护地区经济金融安全,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精神,成立深圳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金融办、教育局、交通局、工商局、城管局、深圳海关、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深圳市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报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规、规章,提出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立法建议;
(三)制定全市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四)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全市性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七)完成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