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改造提升的项目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六、建立和完善服务外包投融资体系,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商业担保机构积极进入服务外包领域,参与投资和企业资本运作。
十七、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服务外包企业可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
十八、服务外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号)的规定,申请享受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十九、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确保员工休息休假和依法支付员工合理加班费用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中国籍人员,按规定给予商务赴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境便利。
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和多次往返签证;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等证明材料优先核发半年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对因紧急事务申请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籍工作人员,按规定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件、外国人就业证件和居住证件;对长期工作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按规定为其家属在办理出入境、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二十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的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二十二、市政府加大力度完善我市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安排建设资金用于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电力系统、网络系统的改造,建设能够满足企业需要的稳定供电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通信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