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在符合条件的金融后台服务园区、物流园区等专业产业园区或服务业聚集区内,各有侧重的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建立具有特色的服务外包示范区,不断扩展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空间,吸引跨国公司、境外机构及个人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五、可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
(二)符合我市服务外包鼓励发展方向;
(三)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四)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五)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公司当年总收入的70%。
六、市政府从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专业人才培养、企业资质认证、海外市场拓展、建设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等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服务外包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商务部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的两倍。
涉及金融、物流和文化领域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照我市扶持金融、物流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资助。
服务外包企业申请资金资助时,对同一事项可从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以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市政府给予80%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资助。
八、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九、市政府根据服务外包发展的需求,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包括:
(一)根据服务外包企业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