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解方法。
二氧化硫总量按照电力行业、工业炉窑、锅炉和交通行业进行分解。二氧化硫工业污染源控制总量以深圳统计年鉴和企业调查数据为主要依据,以满足相应大气环境功能区目标为原则,并以达标排放和对燃料含硫量相关规定为最低要求。其中电力行业采用排放绩效法进行分解;工业炉窑和锅炉以2005年能源消耗量为基础,结合企业申报脱硫设施脱硫率参数核算其污染物控制总量;交通行业根据机动车增长和港口物流业的发展规模确定其分配量。在进行各行政区指标分解过程中,由于罗湖、福田和盐田区中除市控废气重点工业污染源外,无其它大气工业污染源,因此不分配区控指标。对南山、宝安和龙岗区的区控指标分解采用AP值法,并考虑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和兼顾经济发展水平。
化学需氧量主要排放源来自于生活污染源,生活源产生量按照广东省推荐系数每人每天排放60克计算。工业污染源控制总量的计算以全市工业污染源排污收费数据为主要核算依据。在进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解时,以加强饮用水源和市界河流的保护为主要目标,根据全市河流、近岸海域环境容量、各流域2010年污水产生量的预测结果和规划的污水处理规模,先将化学需氧量分解到全市各流域,再进一步分配到各行政单元。
此外,考虑到今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均预留一定的分配量作为全市统一的调节指标。
(四)分解结果。
“十一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市控、区控和重点工业污染源分解(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三、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一)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明确提出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也是我市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控制环境污染、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建设生态市的重要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以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规定的范围内。
(二)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监督执法,保证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扩、改建项目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积极发展高增值、低消耗、少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产业,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增产不增污甚至增产减污。
(三)全面实施《深圳市污水系统布局规划(2002-2020)》和《深圳市治污保洁工程行动计划(2006-2010)》,确保规划的污水处理设施如期完成和运行。到2010年,全市集中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要达到497万t/d(污水处理厂规模与完成期限见附件5),并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同时,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水质,使污水处理厂的COD出水浓度达到一级A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回用和污水资源化处理,确保2010年深圳市污水回用率达到《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中要求的20%的目标。
(四)加快和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5万千瓦级以下的上网小火电机组,降低单位发电量的能源消耗。加快妈湾发电总厂1#、2#机组海水脱硫工程进展,确保2007年11月投入运行。加快实施美视电厂等燃油电厂“油改气”工程。严格控制燃煤电厂燃煤、燃油电厂和工业锅炉油品的含硫量(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