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2006年12月28日 深府〔2006〕266号)
《深圳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粤环〔2006〕92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现到2010年深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0%、整体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目标,根据《“十一五”期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和《“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和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
我市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国家下达给我市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为目标,并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解计划,确保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47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48万吨以内。“十一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目标见附件1。
二、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
(一)分解范围。
为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市辖各区及全市重点污染源上,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分解原则。
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应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削减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我市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遵循以下原则:
1.服从总目标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体现国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确保我市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为市直接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市控)和各区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区控)两级,并由市、区人民政府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原则上市管重点污染源由市直接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进行管理,其他企业由各区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进行管理。
3.尊重现实、兼顾未来的原则。在考虑各排污单元现状排污量的基础上,根据各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人口规模、污水处理规划以及环境容量,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解。
4.体现公平、考虑效率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污染治理情况不同的特点,区别对待,重点控制和削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削减率低、排放量大的排污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