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外形成的居住区域,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组织改造,改造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收取。
(四)与上述三种用地混杂分布,区政府同意纳入改造范围的其它零星用地实施改造时,3000平方米以下部分适用《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收取地价。零星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改造项目用地兼有以上(一)、(二)、(三)、(四)情形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地价适用标准和用地比例情况,按照加权平均方式核算地价。
四、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项目收取的地价全部返拨所在地的区政府,纳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资金。
五、在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未划定具体界线的,可按照城市化转地时核定的指标,在改造项目中享受《暂行规定》中城中村(旧村)改造的优惠政策。
宝安、龙岗两区的城中村可根据改造工作的需要对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做适当调整。在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已使用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当从总的指标中扣除。
六、城中村(旧村)改造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划和《纲要》,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年度改造项目及其具体界线,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依职责审核后,纳入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一并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在提出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的具体界线时,应当明确改造范围内所包含的各种类型用地的具体界线和指标。
七、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重点产业园区、重大公共设施规划用地范围内以及相对偏远地区的城中村(旧村),与城市规划要求冲突应当实施拆除的,以及市、区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益性设施需要对城中村(旧村)实施拆除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已纳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暂行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二)未纳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对地上建筑进行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