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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6年12月15日 深府〔2006〕257号)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加快特区外城市化和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服务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的通知》(深府〔2004〕1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宝安、龙岗两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落实上层次规划,与新城建设相结合,与重大市政和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与传统文化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相结合,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层服务体系,高标准地推进改造工作。
  二、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计划应当纳入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应当在改造范围的基础上,依据组团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确定规划编制范围。对城中村(旧村)占地较大且被上层次规划的城市道路分隔为多个片区的,可在其中一个片区基础上确定专项规划编制范围,但该片区内现状必须以城中村(旧村)的居住用地为主。
  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包含有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时,应当根据建设城市化社区的需要,研究确定居住社区的基本单位,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要求,安排充足的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的改造范围和地价适用标准:
  (一)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实施改造时,适用《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出台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除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外,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组织改造,改造地价按照以下规定收取: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免收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收取。
  旧屋村的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落实上层次规划所要求的公益性设施,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居住人口规模,完善城市功能和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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