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处理好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要加强与所在企业职工的联系,及时向监事会反映有关意见和要求。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职工监事应配合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监事执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额外领取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分别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任期及罢免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