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职工董事还应具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职工监事还应具有较强的财务监督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心健康。
(六)《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裁)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并经公司党委审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一般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前,候选人名单应征得省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分别代表公司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参加省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