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2006〕135号)
各省属企业:
现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五日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省属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省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